第一条 为推进市财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财政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科室,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科室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科室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国内、本省的财政信息及局领导重要活动和讲话;
2、财政部(厅、局)制定的或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部门的规划计划、工作动态、工作简报;
4、财政预决算报告、“三公”经费预决算报告、部门预决算报告、专项资金分配情况、政府债务、财政运行情况分析;
5、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事项及办事指南;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
9、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和通知等;
10、财政改革进展、重要专题信息的查询及图表下载;
11、媒体对财政工作的报道;
12、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详细政策解读信息;
13、新闻发布会计划安排和发布会实录信息;
14、财政社会信用信息;
15、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政府权力运行流程图。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各科室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财政局门户网站、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财政简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
3、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3、考核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各科室政务公开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